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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 : 2025-01-06 09:51:21  来源 :   浏览 : 1

  12月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58条,由总则、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保障措施、附则组成。

  《条例》规定,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农业对外开放、打造“云品”国际大品牌、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等方面持续发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条例》规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不断释放乡村产业活力,推动强村富民,助力乡村振兴。

  《条例》提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云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基地、种质资源库、遗传资源基因库和保种场;加强制种基地建设,组织并且开展种业良种培育攻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基础公益研究为支撑、产学研用融合的种业创新体系,支持种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优势特色种业,提升良种供应能力。

  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

  鼓励支持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健全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重点镇等乡村旅游品牌目的地,提升建设乡村餐饮、乡村民宿、乡村市集,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旅居产品,推出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条例》提出,应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教育培训、引进、使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撑、创业指导等服务。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

  拓宽选拔优秀人才到乡镇、村工作的渠道,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城市医院医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服务,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落实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慢慢地提高收入待遇。

  应加强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特派团创新创业和服务乡村振兴,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才待遇,落实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等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给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政策倾斜。

  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办理、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乡村振兴人才提供便利。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通过文化振兴可以为乡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条例》对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实现文化铸魂,为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

  《条例》提出,禁止违法将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态废料、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会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土地复垦。

  另外,《条例》对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农村社会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条例》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对城乡要素交换流动、村庄规划建设、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乡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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